新媒体蓝皮书疾呼版权保护相关制度亟须完善

19387次 2016-06-22

    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2016)》。蓝皮书指出,随着新媒体的日新月异,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新媒体版权的侵权行为一再发生,这倒逼着版权保护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蓝皮书称,当前,版权侵犯已成为制约新媒体发展的瓶颈。近年来,手机APP成为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重要途径。其中,标榜“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就是一个成功的代表。但是在2015年8月,新闻资讯聚合平台“今日头条”遭遇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所属《楚天都市报》、江西日报社主办《江南都市报》的起诉。同时,这些报刊都在其版面的显著位置对起诉“今日头条”的缘由进行公开发布,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同时,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也成了滋生侵犯版权的土壤。《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显示,微信收到针对微信公众账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比约60%。
    蓝皮书指出,当前,一些重要的争议性问题依然没有确定的法律解释,亟须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比如,独创性判断标准问题。世界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主张:作品只要具备最基本构成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便可拥有著作权。但在独创性判断方面,一直没能形成清晰统一的标准,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如此。这样的立法瑕疵在传统环境中对实践的影响不大,但在新媒体生态中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量UGC(用户生成内容)涌现,人们很难辨别这些内容是否有著作权。如在一些视频网站便存在大量由个人制作的视频、文字、音频作品,这些作品有的质量较高,其独创性特质很明显。但有的作品仅仅就是用户日常活动的描述,属于单纯的事实,很难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这便为其版权身份的确立增加了难度。
    此外,最让媒体人困惑的是,时事新闻是否有版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可明确得知,它是没有版权的。然而,究竟什么是“时事新闻”,哪类新闻属于“时事新闻”,相关规定存在边界不清的不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就这一规定,它存在两个不足:第一,缺乏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操作化解释;第二,缺乏对时事的解释。对于广大传统媒体来说,若所制作的时事新闻毫无版权,新媒体可以无偿使用和传播,所带来的损失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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