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行赴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鲍某某向邢某某等人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以删除微信记录、用亲属身份邮寄快递等方式逃避处罚。被告人鲍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从被告人汪某某、李某处获取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或在光版服装上压制假冒商标后出售。经鉴定、核实,共销售服装35039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8.7688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服装749件,价值1.3504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家服装厂生产并压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向鲍某某等人销售,共销售9591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3.7717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服装272件,价值0.7911万元。
被告人李某为刘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光版服装上压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并悬挂吊牌后收取工费,非法获利3.1449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服装179件。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汪某某、李某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在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并销售的过程中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鲍某某系主犯,刘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
庭审现场
案件的5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敖汉看守所,考虑到保障被告人参与庭审的便捷及安全问题,合议庭前期经与敖汉旗法院、敖汉看守所协调,选择由合议庭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一起赴敖汉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一一举证、质证,并经其中一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法庭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经过辩论及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整个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良好。本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是自2022年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由民三庭审理以来审理的首件涉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
近年来,赤峰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审判工作,践行严格保护司法理念,严厉打击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审理各有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更有力地担负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赤峰实践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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