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19856次 2016-06-2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悉,两原告共同拥有《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系列电影的著作权及其中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中国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公映,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是制片人,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发行单位,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PPTV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
    原告代理人称,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抄袭了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被告还制作了展板和海报,抄袭了原告的动画形象。在被告运营的PPLIVE网站上,传播了海报、预告片和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其相似,在被告宣传海报中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样,故意遮盖“人”字,导致一般受众无法识别并对电影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海报中还突出使用并抄袭了原告动画形象的K1和K2。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电影的动画形象。《汽车人总动员》中K1、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原告电影名称属于题材类的描述性的名称,本身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相关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此外,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成、其他创作成本后,是亏损的,被告不存在获利。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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