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级法院成功化解14起知识产权纠纷

8796次 2024-11-05 商标纠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纠纷机制,成功促成14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的原被告主动和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既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高效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85年,是最早进入中国卫生纸市场的企业之一,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多项商标许可原告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经调查,原告发现西宁市有部分超市、便利店存在销售侵犯其商标使用权益的商品情况,遂向西宁中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承办法官对上述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整体梳理,认真审阅案卷材料。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性,多次与双方沟通,找准矛盾根源,缓和双方愤懑情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问题,对被告提出的疑惑逐一解答,有理有据,促成双方逐步形成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在各承办法官用心调解下,原被告经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为此次系列商标侵权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今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加大“为群众办实事法院”创建活动力度,充分运用多元化调解方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缩减纠纷化解时间,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温馨提示: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营商环境,从而更好保障消费者、生产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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