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商标纠纷案 公开宣判赔偿500万

32750次 2016-06-24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并赔偿周乐伦500万元,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洋品牌进驻国内市场被起诉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NewBalance”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至今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随着该品牌市场拓展,“新百伦NEW BLANCE”产品被越来越多中国消费者熟悉,却有人将新百伦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9800万元。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周乐伦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百伦”、“新百伦”商标。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一审判赔近亿元 被告不服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广东高院:以全部产品利润计赔,理由不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New Balance”公司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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