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局长: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 不是一种荣誉

39554次 2017-06-27 驰名商标 

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商标品牌战略的重大意义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适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消费增长的迫切需要。目前,百姓消费需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没有”的问题,而是能不能体现出个人消费品味,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近年来,我国消费者的出国购物、跨境购物趋势,充分显示出追求品质、追求品牌的消费热情。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就是要适应消费需求的新变化、新趋势,培育让百姓放心消费的自主品牌,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增长。通过扩大新消费,带动新投资,培育新产业,形成新动能。

澄清误区,扭转商标品牌建设中的偏差

首先,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目前,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理解还有认识上的误区。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目的是对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并将服务商标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开始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逐步深化,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源,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回归到国际惯例。从2003年,我国将驰名商标认定修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又增加“禁止宣传”原则,使我国驰名商标的实践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国际规则接轨。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习惯思维的影响,仍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信誉来宣传,甚至下任务定指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

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一个商标品牌是否著名,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运用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事务,使政府承担了产品质量问题的无限责任,也存在着寻租的风险。

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因为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往往将著名、知名商标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这对消费者形成极大的误导,甚至使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政府信用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要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品牌经济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

二是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围绕提高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建设,提升审查效率。完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和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加强商标数据共享,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

四是努力完善商标品牌服务能力。促进商标品牌服务业规范发展,开展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建立客观、公平和国际化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

五是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引导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商标先行”,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健全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加大海外商标维权援助力度,为中国品牌构建更加公平便利的国际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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