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为什么不能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为什么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主要因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创建本身及其相关历史背景。
驰名商标制度的创建
驰名商标制度,不是我们国家创始的,而是从国际公约中引进的。该国际公约是1925年的《巴黎公约》和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巴黎公约》规定,凡被缔约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其他请求缔约国,无论注册与否,他人不得抢先注册,已经注册的,要撤销并禁止使用。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进一步对《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作了扩大和解释,包括两个方面:
①将驰名商标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②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扩大到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规定了禁止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那么这两个公约创设驰名商标这个保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强化保护,为驰名商标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为保护而不是为宣传。
国际公约中有关驰名商标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商标的确权制度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在先使用权,即根据现在的原则,谁先使用谁就拥有商标的权益,这一类的代表是早期的法国和美国。第二种是在先注册制,也叫做登记制,根据先申请的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例如中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
两种制度各有千秋,各有利弊。在先使用制的好处在于相对公平,但管理效率较低。在先注册制管理高效,但在个案上有失公平。两种制度在全球化下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当在使用在先使用制国家的品牌进入在先登记制的国家或者是地区,要面临着自己使用已久的具有驰名事实的商标被抢注,例如有人抢注宝马、奔驰、拉菲、乔丹等等。此时如果一味的遵循在先登记制,那么对于在先使用且已经达到知名程度的品牌持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为调和这种矛盾,在坚守注册登机制的原则下,又要兼顾实际使用人的在先利益,《巴黎公约》创造的一种制度叫做“禁止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制度”,给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人法律救济。后又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扩大到“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坚守登记制的前提下,兼顾在先使用人的实际利益,更加公平地保护商标和现有品牌而创造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我国加入了该公约,为与国际接轨,修改《商标法》。
修改后的《商标法》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源,为解决抢注冲突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发展的客观需要,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不是法律给某个企业或者个人创设的荣誉,更不是一种奖励措施,所以它不能用于商业广告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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