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下抢注商标 饮料厂“躺枪”

33821次 2016-05-18 商标抢注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的一名员工刘某群抢注了FA C E B O O K商标,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其商标抢注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虽然这属于刘某群的个人行为,他自己也表示与公司毫无关系,但是不少网站发布消息时均误称珠江饮料厂抢注FA C E B O O K商标被法院判侵权,导致该厂被网友指责。珠江饮料厂表示,公司名誉已遭损害,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员工私下抢注商标 饮料厂“躺枪”


  经历:几经波折申请商标被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群在2011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FA CEBO O K商标,注册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即饮料类等商品。事实上,美国菲丝博克公司于2006年已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FA CEBO O K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5类、第38类,即“提供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名录商业信息”及“为注册的用户传送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聊天室”。2009年9月,商标局核准了菲丝博克的商标注册。

  刘某群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菲丝博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3年,商标局裁定刘某群申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菲丝博克公司提出异议复审请求。2014年4月,商评委认为无证据显示菲丝博克公司曾将FA CEBOOK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在饮料等生产经营领域并产生一定影响,因而不能认定刘某群注册的商标损害了菲丝博克公司权益,因此裁定驳回菲丝博克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刘某群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对于此裁定菲丝博克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让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刘某群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25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刘某群还注册过“黑人”、“壹加壹”等商标,这种“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刘某群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刘某群目前任职珠江饮料厂销售总监。面对当前情况,刘某群表示,将视国家商评委的最新裁定再决定如何应对。

  厂方:将通过法律维权

  虽然抢注商标是刘某群的个人行为,但是珠江饮料厂却在这场官司中躺枪。据该厂总经理助理蒋冀勇介绍,5月10日一早,他陆续收到不少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称“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的珠江饮料厂曾经在2014年注册了‘FA CEBOOK’这一商标,这家企业主要生产薯片或罐装蔬菜等产品。”蒋冀勇称,公司并未注册FA CEBO O K商标,也没有与任何个人或单位就此打官司。

  其实在刘某群提出上诉时,就提到希望法院澄清此事和供职的企业无关。蒋冀勇称,一些不了解情况的网友在这些报道的后面发表了评论,其中不少使用了辱骂性的语言,如“真不要脸”、“就能耍小聪明”、“投机取巧”、“傍名牌”等等,给公司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公司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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