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奶茶,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80553次 2016-12-21

“一點點“奶茶与“50岚”奶茶,同为奶茶品牌,却因为“一點點”在自家的商标上标注了一句“台北50岚关系企业”,于是上海伍拾岚公司(50岚)认为龙隆面包房(一點點)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于是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上海伍拾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龙隆面包房立即停止使用有“50岚”商标的广告宣传语,去除招牌中的“50岚”字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而龙隆面包房(一點點)则认为,“50岚”是台湾著名品牌,追溯到1994年,一直沿用至今,位于台湾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注册了一系列“50岚”商标,深耕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耕公司”)系其台北区加盟总部。深耕公司授权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台北50岚”字样,而龙隆面包房是生根公司连锁门店之一,使用的商标是“—點點”。基于此,龙隆面包房认为其在店招中标注“台北50岚关系企业”是对事实的陈述,并没有侵犯上海伍拾岚公司的任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龙隆面包房在店招上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字样缺乏合理性,且不具有善意,店招中的“50岚”与上海伍拾岚公司享有权利的“50岚”商标除字体和底色外,基本相同,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其“50岚”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龙隆面包房停止侵权、去除店招上的“50岚”字样,赔偿上海伍拾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律师费6000元。


决判后,龙隆面包房不服,起上诉。龙隆面包房认为,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台湾地区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龙隆面包房之间的关联,故龙隆面包房在招牌中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系对事实的陈述且未突出“50岚”字样,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任何权利,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伍拾岚公司则认为,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被上诉人在大陆使用“50岚”商标之前,台湾地区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没有任何经营,台湾“50岚”在大陆没有知名度,上诉人在大陆不享有“50岚”商标专用权,其使用“50岚”是全句的核心,属于对“50岚”注册商标的突出使用,且已造成实际误认,故请求驳回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标注行为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构成对涉案“50岚”商标的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伍拾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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