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子湾”算地名还是商标?企业诉两级政府索赔40亿

25834次 2016-12-21

12月20日消息,海南省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以政府批准8家企业违法进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并侵犯其商号权、商标专用权、版权、域名权、网址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为由,以两份诉状,将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化镇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初始开发和培育了“棋子湾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应的专有权利,索赔共计40余亿元。另外,8家企业被列为第三人,卷入此行政诉讼案中。

日前,该两起行政诉讼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企业:索赔40余亿元

琼昌公司诉称,棋子湾原是一个不知名的海湾,仅仅是一片人烟稀少的沙漠海滩。该公司于2001年按与当地政府的约定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开发经营棋子湾旅游景区20平方公里,保护和开发旅游观光景区、景点和旅游观光线路,使其成为著名风景区。

在开发棋子湾旅游度假区后,公司为了保护这一旅游资源和经营权的权益,在与昌化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之前,向昌江县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获得昌江县工商局首次批准使用棋子湾企业商号和名称。从2001年开始,琼昌公司根据开发经营棋子湾的情况,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棋子湾39类旅游服务方面及各类别的商标注册,并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证书的许可批准,同时注册国际、国家域名、通用网址、版权和注册使用无线网址,成为首次使用、注册、宣传和保护棋子湾商标品牌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第一人。

琼昌公司在诉讼状中称,第一被告昌江县政府及棋子湾辖区的项目企业,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使用“棋子湾”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棋子湾企业商号权、商标专用权、版权、域名权和网址专有权等。琼昌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他人在景区内所有使用棋子湾字样名称、字号和设施,在媒体网络、文件、协议书等用于广告、商业宣传内容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向原告赔礼道歉及声明不再重犯,消除影响。

琼昌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昌江县政府批准或许可的8家企业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项目违法;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原创与初始开发和培育了“棋子湾”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应的专有权利;请求判决被告昌江县人民政府、昌化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从2003年1月17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其终止原告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给原告已经造成的损失152270.39万元人民币。

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昌江县人民政府赔偿或补偿其批准或许可8家第三人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开发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682万元人民币。上述两项赔偿共计40余亿元人民币。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昌江县政府:属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昌江县人民政府当庭答辩称,作为非经营者的国家机关,使用“棋子湾”3字所从事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政行为,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其批准或许可本案第三人投资开发棋子湾的有关行为,与琼昌公司主张所谓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与琼昌公司经营自主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昌江县人民政府还称,“棋子湾”文字表述作为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地名,在该县已正式文字记载数百年并延用至今。对“棋子湾”3字的使用,县政府一直采用的是文字形式,在公开的文件、发布的公共管理信息、宣传信息行使公共权力、公共服务过程中使用“棋子湾”3字,都是对公共地名的使用,目的是履行一级政府推进昌江重点区域旅游经济发展的国家义务,与琼昌公司所主张棋子湾文字及图形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毫无关系。

针对原告诉称的昌江县人民政府侵犯琼昌公司“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问题,被告称,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定过“ 旅游经营开发权”,该权利为琼昌公司主观臆造;其次诉讼法表述可诉“经营自主权”与琼昌公司诉求保护的其所谓“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有着本质区别。琼昌公司在棋子湾并无任何合法、具体、实质生产经营活动,更无任何合法、有效经济凭据证明其投入资产并增值。因此,这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昌江县人民政府对诉讼时效同时提出了异议。

原告律师:诉讼因政府不依法行政引起

原告代理律师称,“棋子湾”注册商标权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琼昌公司在行使开发经营“棋子湾”行政协议过程中注册了“棋子湾”商标,该权利也与“棋子湾”旅游开发经营的行政协议不可分割;事实上提起行政诉讼的确依据了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发生争议,已经被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就昌江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琼昌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昌江县政府批准琼昌公司与昌化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开发“棋子湾”的“行政协议”,而且“棋子湾”已经成为著名商标。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使用商标“棋子湾”,并不构成违法,但其利用行政权力,主办涉及琼昌公司知识产权“棋子湾”,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对特定的“棋子湾”商标注册持有人构成了侵权,其作出的该行为影响了琼昌公司依法行使行政协议约定的权利。

该律师认为,琼昌公司是旅游经营自主权工商登记主体合法的企业,2001年5月31日昌江县政府批准,为了开发棋子湾度假休闲旅游经济,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昌化镇政府签订了开发棋子湾的《协议书》,并投入巨资进行开发经营初获成功。《协议书》第2条约定:“在棋子湾旅游规划未审定前,乙方根据棋子湾开发旅游项目的初步规划要求,选择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滩和景点用地,先开发建设,并进行经营……”县政府单方毁约后,2013年6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琼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协议书》(除50亩土地条款无效外)有效,琼昌公司享有“棋子湾”的旅游开发经营权。也就是说从2001年6月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昌江县政府等违法批准多家企业开发经营被答辩人的经营范围,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律师称,琼昌公司长达十几年的行政诉讼涉及30多个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所引起,企业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滥用诉权。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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