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余件商标因商标“撤三”等原因被注销或撤销
从11月开始,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1800多家商标持有人因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变更的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已有部分企业按要求及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
企业地址等变更后,企业不及时办理手续本来是企业的事,区市监局为何要“多管闲事”?根据区市监局统计,全区共有注册商标4万余件,而近年因为“撤三”等原因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达到8000余件,占比五分之一以上,数量之多触目惊心,成为全区推进品牌建设的“黑洞”。特别是,很多企业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撤销了,还蒙在鼓里,仍继续使用,直到对方找上门反诉侵权,才幡然醒悟。
据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此外,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提供注册直接使用证据的,产生的后果就更为麻烦。比如,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这样一来实际使用证据就可能会不被采纳,这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更可怕的是,地址变更后,原址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文件,会以未答辩而撤销注册商标。
据了解,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因此,再次提醒,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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