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定公布
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凸显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亟须明确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规定》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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