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43888号“通云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3888号“通云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746号“雲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属的行业不同,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通云智造”构成,该文字与引证商标“雲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信号灯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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