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69794号“火火的姑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9794号“火火的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火火的姑娘”是申请人胡红艳(艺名:东方红艳)演唱的一首民族草原情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密切关联,应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简介、词曲作品版权转让或授权协议、移动互联网平台联合运营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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