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32570号“优兔 YOU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32570号“优兔 YOU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42876号“优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未续展商标的延续注册,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等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的理由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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