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00246号“莱特美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0246号“莱特美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8567号“莱特丽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冰柜;蓄热器;热气装置;水管龙头;澡盆;消毒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25370号“莱特茵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钢管;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金属包装容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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