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80170号“Punch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227次 2023-05-27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80170号“Punch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02554号“妙语”商标、第8269845号“妙语及图”商标、第10171984号“妙语miuyo”商标、第11058696号“妙语及图”商标、第11058747号“妙语及图”商标、第13460775号“妙语”商标、第13705965号“妙语及图”商标、第25161436号“妙语Miuyo Health及图”商标、第25164508号“妙语Miuyo Health及图”商标、第27448188号“点睛之笔”商标、第27454866号“点睛之笔”商标、第42747464号“Punchline”商标、第48960675号“Punchline”商标、第57448384号“Punchline”商标、第57736368A号“Punchline”商标、第28784635号“妙语Miu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申请人保留申请商标在“咖啡、小吃用冰、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申请,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糖、甜食、蜂蜜、糕点、佐料(调味品)”商品上的申请。部分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与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结合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为“咖啡、小吃用冰”。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糖、甜食、蜂蜜、糕点、佐料(调味品)”商品上的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咖啡、小吃用冰”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十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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