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84217号“馈之阁 KUI ZHI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4217号“馈之阁 KUI ZHI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8344号“萌鹿觅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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