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三七”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昆明牙膏公司”)系第8029720号“ 三七”商标及第124583号商标(下统称“三七”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两个“三七”商标目前均合法有效。
2015年8月,昆明牙膏公司与我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我司独占许可使用“三七”商标。
根据上述协议,我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生产和销售使用“三七”商标的牙膏产品,并针对侵犯“三七”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未经我司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三七”商标、销售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以及在广告中使用该商标。
基于上述事实,我司郑重声明:我司自2015年8月起,已获得“三七”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未得到我司授权许可,擅自在牙膏产品上使用与“三七”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犯“三七”商标权的牙膏产品,以及在广告中使用“三七”商标的,均涉嫌侵犯我司商标权益,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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