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美”再审申请遭驳 商标最终未能注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七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七都公司)申请再审“FREDDIE MAC”商标与“房地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了七都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遭驳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为第6554134号“房地美”,由七都公司于200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信用社、银行等服务上。
2010年6月,被异议通过初审并公告。2010年9月,美国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公司)针对被异议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予以核准注册。
联邦公司不服局裁定,于2012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联邦公司的复审理由为,被异议与引证“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据了解,该案引证为第1287307号“FREDDIE MAC”,由联邦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抵押贷款和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券方面的金融服务上。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被异议不予核准注册。七都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七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七都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七都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被异议“房地美”是一个中文词组,引证“FREDDIE MAC”由两个英文单词组成,二者音、形完全不同,整体结构亦不相似;“房地美”仅是“FREDDIE MAC”的一种汉语通俗读音,并非“FREDDIE MAC”最常见的翻译形式,二者不构成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美”与“FREDDIE MAC”之间已经形成较强对应关系,“FREDDIE MAC”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房地美”与“FREDDIE MAC”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核定使用的金融类服务在服务性质、服务功能及服务对象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或较大关联,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房地美”与引证“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七都公司请求再审该案,依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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