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筹公司诉不正当竞争败诉,到底是谁的“轻松筹”?
三场官司接连败诉,轻松筹公司最近有点“愁”。
据中国知识产权网,因“轻松筹”商标纠纷,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轻松筹公司”)被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追梦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轻松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
在被诉的同时,轻松筹公司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追梦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
7月23日,轻松筹公司公关总监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针对“商标侵权”纠纷,轻松筹已经提起上诉,正在筹备二审材料。律师认为,若二审继续败诉,轻松筹公司或将不能再继续使用“轻松筹”商标,如想继续使用则需花钱购买授权。
资料图 来源:轻松筹官方微博
因“轻松筹”三字被诉商标侵权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要从2014年说起。
据中国知识产权网,追梦公司诉称,2014年9月,公司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在第35类、38类和42类商品上注册“轻松筹”文字商标。然而,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众筹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轻松筹公司辩称,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上注册“轻松筹”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此外,其经过大量使用,已与“轻松筹”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亮为法定代表人。天眼查信息显示,截至目前,轻松筹公司共完成4轮融资。其中,2017年5月12日,轻松筹公司获得2800万美元的C轮融资,投资方有IDG资本、腾讯、德同资本、同道资本等。
追梦公司法人代表向中新经纬客户端介绍称,由于2014年看到微信作为社交APP被越来越多人认可,所以该公司也推出了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中新经纬客户端在微信搜索“轻松筹”发现,该公司已注册名为“轻松筹爱心”的微信公众号,不过该公众号仅有11篇文章,每篇阅读量都未过百。
其实,“轻松筹”商标使用的争议由来已久。追梦公司法人代表称,由于追梦公司和轻松筹公司有共同的投资方IDG资本,起初双方也进行过协商,协商不成才上诉至法院。
此外,该法人代表还出示了“轻松筹”商标注册证,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成功注册了与产品相关的第35类广告销售、第38类通讯服务、第42类科技服务类别;其中3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种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轻松筹公司公关总监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出示了该公司“轻松筹”第35类、36类商标注册证,其中35类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广告、样品散发、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广告设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36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保险、资本投资、钱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金融服务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21日。
轻松筹公司商标注册证 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比不难发现,两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在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内容不同,且追梦公司的注册日期早于轻松筹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轻松筹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原告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证据证明相关主体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轻松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轻松筹公司公关总监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目前已经提起上诉,但是会尊重法院判决,积极执行最终判决结果。
轻松筹公司诉不正当竞争败诉
事实上,与上述商标纠纷并行的还有另一起纠纷。在被追梦公司起诉后,2017年,轻松筹公司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追梦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轻松筹公司诉称,追梦公司在微信平台及推荐微信平台的网页中,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轻松筹”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众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削弱了公司的竞争优势,追梦公司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梦公司辨称,轻松筹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轻松筹”构成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公司没有主观恶意,亦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追梦公司拥有多个“轻松筹”商标,使用“轻松筹”字样具有合理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轻松筹公司主张其早在2014年8月就使用“轻松筹”名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从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时间来看,两者大体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轻松筹”名称系其特有,现有证据不能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轻松筹公司主张上海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轻松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后,轻松筹公司上诉,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轻松筹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用。
到底是谁的“轻松筹”?
“如果二审败诉,法院判决轻松筹公司侵犯商标权,肯定涉及改名问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如果仍想继续使用这个商标,也可以花钱买授权。
董毅智坦言,众筹到底属于商标中的哪类,它与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无法一一匹配,也是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一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财产权,通过垄断获得利益,轻松筹的商标纠纷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上述二审法院指出,无论追梦公司的初始及后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均在网络众筹服务上使用“轻松筹”,确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一方在“轻松筹”上投入的广告宣传,可能会为对方带来经济效益。一方“轻松筹”服务因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导致的负面评价,也可能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此系部分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商标意识薄弱所致,绝非偶然。
二审法院认为,如双方行为长期并存,对相关公众固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亦绝非益事。双方均应充分重视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善意协商,互相避让。本院注意到,双方均已在多个服务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含有“轻松筹”字样的商标。如协商不成,双方亦可通过商标法及其他法律途径实质性解决争议。
董毅智表示,初创公司要加强商标意识,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最好进行全品类的注册,不要仅仅注册自己所认为的经营范围,虽然这样费用较高,但实际上保护比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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