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KTV下架无授权音像作品是对著作权的尊重
近日,号称“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新闻一出,网友纷纷对音集协这一公告表示质疑。
但其实,音集协此举是为了维护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集协要求删除的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因此KTV向音集协缴的版权费并不包括这些歌曲。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其中,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KTV借用点播设备向顾客播放歌曲,是一种机械表演行为。在KTV内播放歌曲表演,却未得到歌曲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的确是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一种侵犯。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责任对该行为进行管理。
放任没有获得授权的歌曲在KTV曲库是对版权所有人创作积极性的一种打击,会抑制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表演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KTV为其播放的表演的作者支付版权费是作者智力劳动的一种回报。只有作品为作者带来了足以支撑其生活需要的收益,才能使作者专心创作,迸发出源源不断的灵感。只有著作权受到保护,才有更多的人愿意投身于文化作品的创作。
音集协一个正常的公告却引起网友热议反映了公民著作权意识的淡薄。在只能利用纸张获取讯息的时代,我们都知道购买盗版书籍是对原创作者的一种伤害。可到了网络发达的今天,复制、传播的便利化使我们形成了免费索取的习惯。小说、电影、歌曲,无论供应商付出多少努力为自己的作品设置一些付费门槛,都能被广大网友轻易地破解,在网上找到免费的资源。作品一经上市,没有多久,盗版就满天飞,没有人愿意为知识付费。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著作权的保护方面还是有所欠缺。提高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使这些法律真正落到实处。让像音集协这样的管理组织担负起监察侵权行为的责任,真正将权利义务落实,打击违法行为,培养起公民付费的习惯,使著作权意识不断增强,才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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