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音商标申请被驳回?真相居然是...

161109次 2018-10-10

  中国人取名,爱好讨巧有趣,所以会有谐音,谐音用在商标上也是非常有趣的,但就是不被法律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但是这个规定很笼统,还是有人为了自己心仪的商标铤而走险,因此被驳回的也比比皆是。

  “津津友味”商标由南昌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该商标注册过程一波三折。

  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

  2011年11月被驳回;

  2013年9月通过初审,予以初审公告;

  2014年1月被异议;

  2015年10月异议申请完成,才予以注册;

  2016年2月又被宣告无效。

谐音商标申请被驳回?真相居然是...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于是该商标被驳回。现如今到商标局查询,该公司换成了在“津津有味”中挣扎。

  除了成语,涉及名人的谐音商标也是不计可数。

  “粥绝伦牌”食品、“莫闻味牌”臭豆腐、贩冰冰牌冷冻食品、“锅富成牌”火锅店、“潘尝姜”牌姜饮料等等为蹭热度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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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允许谐音成语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不利于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

  因为这个规定笼统,所以也有人注册成功。例如“衣衣不舍”、“一一不舍”、“菁科状元”等等,但少之又少,而且并不是注册成功就一劳永逸,还是有被无效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注册谐音商标被驳回可能很大,但商标局审核商标是人工的,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真的喜欢,即使希望渺茫,也不妨一试,不过要做好b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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