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后应当如何应对?
虽然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中日贸易已连续五年出现负增长,但中日两国互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同比下降3.1%,但我国对日投资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同比增长117.0%。由此可见,日本仍是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一站,同时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已意识到商标品牌的重要性,都第一时间在日本保护自己的商标,据日本特许厅发布的《2016年度报告》,中国申请人当年在日本的商标申请量仅次于美国,占日本当年申请总量的17.68%。在此一品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的小编也提醒各位,在企业建立之初,就要有一个品牌和商标的意识,同时在取这个名字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使用通用词,也不要为了抓眼球去取一些哗众取宠的名字,这最终可能都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果做不起来还无所谓,万一做起来了,到了最重要的关头却要去改名字,换品牌,那就是非常可惜了
然而中国企业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现象仍络绎不绝,笔者在从事国际商标代理的过程中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现简要介绍4种应对商标抢注的方法,帮助国内商标权利人进一步了解日本的商标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选择应对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方法一:提供第三方意见
1、适用情形:
对于申请中的有效商标,任何人发现其违反商标法规定提交注册申请的,均可向审查员提供阻止其注册的信息。
2、提交时限:
相应商标在日本特许厅决定是否予以最终核准注册之前均可提交。
3、所需材料:
1)相应商标的信息;
2)被抢注商标在日本使用的证据材料,比如:商标使用相关的目录、说明手册、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
3)证明被抢商标知名度的材料,比如: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4)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5)证明被抢注商标违反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其他证据材料。
4、流程:
1)第三方向当值审查员提供阻止相应商标注册的情报信息;
2)若审查员采纳该情报信息,将下发驳回通知,此时抢注人有机会进行答复;若审查员未认可第三方提供的情报信息,抢注商标则将按正常流程被核准注册。
方法二:提异议
1、适用情形:
与中国及大多数国家不同,日本采取异议后置制度,即:商标初审通过后直接颁发注册证、再进入异议期,任何人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2、提交时限:
商标注册公告日起的两个月内(按现行习惯,一般自注册日起一个月左右公告)。异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可在异议申请日起法定的时限内补充提交,具体为:日本当国的异议人为30日内,海外异议人为60日内。
3、所需材料:
1)异议申请理由书(包含证据和理由):
a)商标信息;
b)被抢注商标在日本使用的证据材料,比如:商标使用相关的目录、说明手册、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
c)证明被抢注商标知名度的材料,比如: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d)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e)证明被抢注商标违反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其他证据材料。
2)委托书。
4、流程:
1)提起商标异议申请以后,日本特许厅进行形式审查。
2)异议申请的形式没有问题的,或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异议申请书副本将送达至被异议人。
3)审查员根据异议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4)如果审查员准备下发取消注册裁定,需要向被异议人下发“取消理由通知”,给予被异议人提交意见书进行答辩的机会。
5)商标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意见书进行答辩的,审查员将下发取消注册裁定。若商标申请人提交了意见书,审查员将进行再次审理。
6)下发商标的取消注册裁定或者维持注册的裁定。
如果下发取消注册裁定,被异议人可向东京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如果维持注册,异议人则不能上诉。
方法三:提无效宣告
1、适用情形:
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提交时限:
1)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基于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与他人其他权利构成冲突等理由提出的,需自注册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3、所需材料:
1)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包含证据和理由):
a)商标信息;
b)被抢注商标在日本使用的证据材料,比如:商标使用相关的目录、说明手册、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
c)证明被抢注商标知名度的材料,比如: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d)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e)证明被抢注商标违反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其他证据材料。
2)委托书。
4、流程:
1)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递交理由书;
2)日本特许厅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违反形式审查规定的话,将对无效宣告申请下达补正通知;
3)进行合法性审理,如果不合法不能补正的话,按照审查结果,无效宣告申请将被驳回;
4)进行实质性审查,给予当事人双方答辩以及辩驳的机会;
5)下发裁定;
6)针对上述裁定,不服的一方可提起上诉。
方法四:提不使用撤销
1、适用情形: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未在注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
2、提交时限:
注册日起满三年且连续满三年未使用的商标。
3、所需材料:
1)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可包含通过调查收集的证明商标权人未使用的证据,但使用举证责任在商标权利人,撤销申请人可不主动举证。
2)委托书。
4、流程:
1)撤销申请人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2)如果形式审查等符合要求,申请书副本将送达至商标权人;
3)商标权人提交答辩书、撤销申请人提交反驳答辩书后,特许厅进行审理;
4)如果符合不使用撤销要件,审查员将下发撤销裁定;
5)如果不符合不使用撤销要件,审查员将下发驳回撤销申请裁定;
6)针对上述裁定,不服的一方可提起上诉。
综上,除了与国内相同的传统维权方式外,日本还允许第三方在商标审查阶段向当值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供审查员参考。此制度能帮助商标权利人针对被抢注商标及时出手阻止其注册,相较于后续的异议、撤销等程序,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较低。因此,笔者建议商标权利人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对于已被抢注的商标,根据该国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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