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等用作字号

33352次 2018-07-10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企业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等用作字号

  意见稿指出, 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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