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林志玲”为商标?花数百万元买个教训...
明星被抢注商标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了,不过最近又有一位女神被抢注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被投入使用,若是重新换个商标,预估可能要亏损数百万元,这真是花了几百万来买个教训了。
2018年5月23日,林志玲本人通过社交媒体通报判决结果:感谢法律最终还事实以真相,盗用名字的商标被判决无效了。并警告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林志玲还晒出了一张律师声明,详述了这场纠纷的进程。声明显示,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品牌为“林志玲linzhiling”的化妆品,其经营者通过网络、实体店大肆宣传,并非法使用林志玲的肖像,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林志玲经营或代言。但事实上,该商品与林志玲毫无关联。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志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经审理后裁定,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予以无效宣告。该案最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林志玲的姓名在12年前就被商家抢注商标了!并且截至目前为止,国内市场上“林志玲linzhiling”牌化妆品真的有在售!
而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后发现,该争议商标,其实早在2015年就已经被判定无效了。
该争议商标,其实是郑某于2006年6月8日申请注册,2009年11月9日成功注册。在2015年10月20日,刘某通过商标交易途径从郑某手里获得该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市场和消费者受到误导,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本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15年11月27日,商评委经审理后,将第5403953号注册“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刘某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刘某认为,即便郑某的行为属于抢注,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恶意抢注不等于非法抢注,不能把道德标准上升到法律标准之上。
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争议商标违法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无效。刘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郑某除了申注“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外,在其他类别申注多项“安在旭”“宋慧乔”等国内外知名人物姓名商标,属于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的注册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此外,刘某在2015年买下“林志玲”商标时,林志玲已经有较高知名度,有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嫌隙。
友情提醒,还在售卖这款产品的店家,赶快下架才是正道!
我国商标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名人商标又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商家就打起了如意算盘,抢注名人姓名商标,利用明星效应“搭便车”故意误导消费者来谋利。这种心存侥幸心理,打法律的擦边球的行为相当于一场商业赌博,往往得不偿失。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影响到名人的名誉。姚明、刘翔、屠呦呦、乔丹...等等都受到过商标侵权困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
实际上除了名人,在市场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也应该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千万不要认为申请商标没用或等商品火了,才想起去保护商标,因为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那么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有一个弱点,就是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若发生侵权,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所以,你还认为商标不重要吗?早日注册,早日成为知识产权时代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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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抢注“林志玲”为商标?花数百万元买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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