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汉争“码头”!餐企商标维权怎么就这么难?

32806次 2018-02-06  商标维权 

  冬天到了,不少民众都会选择吃一顿热腾腾的火锅,要说火锅界里,谁最火,想必大家都会有自己的心头好,曾经掌柜就写过一篇关于小龙坎被侵权的案例。不过最近又有一家知名火锅企业开始了商标维权路,这一次,有人喊话,“老码头”是我一个人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个商标为老碼头(以下称“成都老码头”),一个商标为鑫老码头,是否涉嫌商标侵权?

  一月下旬,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江岸区鑫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引起了川渝鄂三地媒体和吃货的关注。


成都武汉争“码头”!餐企商标维权怎么就这么难?


  截止2017年,除公司直营的玉林店、春熙店、双楠店、骡马市店、鹭洲里店和武汉硚口店六家直营店外,老码头川内加盟店已有全国共计七十多家加盟店。2014年,老码头品牌荣获“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2017年,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选举为首届“四川省火锅协会会长单位”。

  成都老码头诉讼代表认为,武汉这家火锅店就是典型的傍名牌。

  原告方成都“老码头”店认为,作为成都排行前三的火锅企业,他们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分店,享有较高知名度,武汉的“鑫老码头”火锅店的商标注册在后,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码头”商标名称及“鑫老码头”商标名称;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人民币,下同);

  3、被告承担因调查侵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15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掌柜在其官网上看到首页跳出这样的“严正申明”页面描述:

成都武汉争“码头”!餐企商标维权怎么就这么难?

  “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洪光先生自2001年创立“老码头”火锅品牌至今,在全国各地一直有多家仿冒“老码头火锅”的门店出现,网络上也有各种以“老码头火锅”、“成都老码头火锅”、“老码头火锅加盟”等名义出现的网站以假乱真、混淆视听。”

  而被告方武汉“鑫老码头”火锅的辩护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说是四川著名商标,但被告发现原告于2016年12月在武汉开第一家店,晚于被告成立。


成都武汉争“码头”!餐企商标维权怎么就这么难?


  在双方的举证中,掌柜了解到,在成都“老码头”的商标上,码头两字是繁体字“碼”,而被告“鑫老码头”商标全部是简体字。据媒体报道,为了公平起见,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进行了旁听。

  根据天眼查显示的判决书内容,成都“老码头”提供包括相关公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原告的加盟店汇总表;部分加盟合同、“鑫老码头”宣传照;成都老码头宣传照;成都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网站宣传图等5组证据。

  法院认为:

  成都老码头对涉案商标主张商标专有权的证据和指控被控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与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专有权及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而成都老码头与第三方的加盟合同及加盟店汇总表,因未提供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而被告一方武汉鑫老码头答辩称:

  1、使用“鑫老码头”商标是获得商标局认可的,公司地处沿江大道,取用“老码头”作为商标名合情合理,并且“鑫老码头”与原告的“老碼頭”有明显不同,属于善意使用和规范使用;

  2、我方使用“鑫老码头”商标与原告的“老碼頭”商标在字数、字体、文字颜色上均不相同,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因此“鑫老码头”与“老碼頭”不构成近似,我方在注册“鑫老码头”商标时已做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店内的装修、装潢完全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老碼頭”并非驰名商标,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相当知名度,所以我方使用“鑫老码头”不构成侵权。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并提供“鑫老码头”申请35类商标详细情况;“鑫老码头”商标注册证;“鑫老码头”申请第43类商标详细情况;作品登记书;“鑫老码头”宣传照;成都老码头宣传照;成都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网站宣传图等6组证据。拟证明“鑫老码头”用于宣传的文字系邓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鑫老码头”字体、颜色、图案与原告的商标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原告直营店与加盟店的装修、装潢风格基本一致,与被告的装修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经法院审核认定:

  1、上述证据系“鑫老码头”商标在第35类的注册情况及被告的经营者对“鑫老码头”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与本案原告诉争的第43类的“老碼頭”商标无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鑫老码头”商标在第43类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有关联,且原告亦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其字号“老码头”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2、“鑫老码头”与“老碼頭”是否构成近似;

  3、如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是否相同、近似、导致混淆。

  法院审判结果:

  1、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停止事实侵犯原告“老碼頭”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老码头”、“鑫老码头”字样。

  2、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

  3、驳回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如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620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承担2000元。该款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应将其应当承担款项支付给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6、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620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承担2000元。该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码头餐馆应将其应当承担款项支付给原告。

  说实话,“鑫老码头”不论是从经营的类别还是商标名称上都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老码头,要说没有傍名牌恐怕是有些站不住脚了,有些时候商家们会根据一些地域的背景来取名,但却忽略了考虑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标名称,创意的名字第一个取的人会让人觉得眼前一亮,而后续相近的商标名称则会让人觉得审美疲劳,就好比人生当中,人们往往只能记住第一名,却很少人去关注第二名,我们取商标,就要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敢于创新,希望每个创业者都可以想出适合自己的好商标,如果你对商标取名还有疑惑,可以登录一品标局官网在线,直接免费查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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