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仍存不同观点

9769次 2022-04-28 商标维权 

  针对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仍存不同观点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如今的“景德镇陶瓷”,这一系列引发争议的维权案件,有何异同?又暴露出哪些问题?

  从商标类型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并非地理标志商标,而是普通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是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景德镇”则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杨宁分析称,从目前的资料和报道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和之前的“潼关肉夹馍”案的维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潼关肉夹馍”案中,原告曾许可地理标志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其地理标志商标,并向区域外的商品经营者收取加盟费,这些行为是不恰当的;二是“潼关肉夹馍”案中,肉夹馍这类商品的品质跟当地的地理人文有多大关系也引起了一些争议,而景德镇陶瓷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所涉及的陶瓷商品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等条件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适格性争议应该更少。

  杨宁认为,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属于比较生僻和专业的法律领域,公众对其缺乏了解,部分人从朴素认识角度把问题归结为“批量诉讼”“起诉小商户”等,针对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误解,需进行正确科普和引导。

  黄骥则从法律本身角度分析了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的原因。黄骥认为,随着商标保护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因此,大多数地理标志持有人会选择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而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权。但是,在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件、保护边界方面,许多问题尚无明确规则,存在争议。例如: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时是否应当附加显著性特征?“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有哪些构成要件?应当由谁来举证涉案商品是否产自地理标志对应的地域,是否具备涉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应当如何证明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如何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会让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引发争议。

  在“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曾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问题作出过回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商家在景德镇进货,如当地供货商未加入协会会员就算商家侵权吗?如何成为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这些资金如何支配?为什么不去找大的生产商、批发商起诉维权?如何保证起诉完小商家后其不再销售?”等问题,截至发稿前,记者未得到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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