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龙坎被判傍名牌赔偿6万元
说起火锅呢,就不得不说到同样嗜辣的川渝地区,然而也正是因为火锅,川跟渝却争了起来——重庆一家小龙坎因被认为傍成都“小龍坎”而被诉侵权,日前一审判决终于结束了!
众所周知,小龍坎在成都餐饮界是重量级的知名火锅店,也是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最出名的餐饮品牌之一。
2015年10月四川仁众提交了“小龍坎”文字商标的申请,于2017年6月核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选项上。
而在2017年5月左右,四川仁众发现在重庆市江北区出现了一家名为“重庆小龙坎老火锅”的火锅店,其店面门头、订餐卡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标识。
因此,在2018年7月搜集好证据后,四川仁众以该重庆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龍坎”标识构成侵权为由,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3万元。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在庭审中辩称:
首先,自己家的火锅店的工商注册时间是在2017年5月,相比 “小龍坎”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7年6月),他们认为自己是对“小龙坎”标识“使用在先”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
其次,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火锅店还认为“小龙坎”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条街道的名称,在重庆开设火锅店,以重庆某一地名作为火锅店名称的习惯由来已久,因此自己使用“小龙坎”标识也仅仅是对风土民俗的某种延用,是以也并不具有主观、故意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企图。
并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已主动拆除“小龙坎”标识,这也是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冒用原告商标的证明。
看到这里,也就很明白了,成都小龍坎方是认为重庆小龙坎在“傍名牌”,而重庆小龙坎则认为自己是“无意侵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在第43类商品服务类别上是取得了“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核准注册的,因此就该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两家都提供火锅类餐饮服务,因此被告与原告注册在第43类,指定使用于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选项上的,是构成服务类别相同的事实的。
再次,在实际经营中,被告方店面门头、菜单、订餐卡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文字标识,因此其使用方式为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虽然“小龙坎”中的“龙”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龍”字形不一致,且另有标识还附加有重庆、老火锅等字样,但本质上,“龍”本为“龙”字的繁体字,除字形外,两者读音、含义均一致,而“小龙坎”与“小龍坎”的排列使用方式也一致。
此外,附加的重庆、老火锅字样仅为表示地域、服务种类,作为商标使用,这部分是缺乏显著性的,并不具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使用,因此在“重庆小龙坎老火锅”这样的标识中,并非相关大众考量辨识的主要部分。因此,被告所使用的“重庆小龙坎老火锅”与“小龍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再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小龍坎”在川渝地区的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高品牌名誉度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火锅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标识是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是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的,因此判定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行为侵犯了四川仁众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换句话说,无意侵权也还是侵权呐!
根据以上判定,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对结果不服,目前本案正在上诉当中。
川渝小龙坎之争由来已久
实际上围绕着“小龍坎”这一餐饮品牌,川渝地区的民众一直有一些争议:如本案被告所言,的确很多重庆人认为小龙坎是自己地方的街道名,被四川人注册后来“反告”自己侵权很郁闷。
但是,我们要认清的是,首先,注册商标是商标局统一审查、管理的,因此商标注册不同于工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质的,因此只要注册成功,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
其次,按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区地名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街道名是县级以下的地名,因此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而商标保护的原则,是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都能得到在先保护。因此只要四川公司注册的商标是合乎商标法规定的,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个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
再次,商标注册,只是品牌建立的基础,任何品牌都不是只通过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就能获得成功的,“小龍坎”之所以能够成为知名火锅店品牌,也是背后的经营方四川仁众公司付出精力、心血打造的。因此,如果要维权不仅是合法合理,也是合情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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