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新鲜!“强生”商标起诉,确认自己商标不侵权

27738次 2017-03-01


  20年前,中国建材总公司将美国Johnson玻璃贴膜(强生贴膜)引入中国,“强生”商标因此也在车膜界享负盛名。近日,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结“强生”商标侵权案,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为确认商标不侵权的案件,这也是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起诉确认自己商标不侵权

  原告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称,自强生玻璃膜进入中国以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12月北京市高院依法认定“强生”商品构成玻璃膜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

  被告曹某于201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强生”商标,2013年获准注册。2016年2月19日,曹某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声称原告在玻璃膜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宣传及使用“强生”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无权禁止使用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使该标识与公司本身之间产生稳定的联系,原告对“强生”标识系商标性使用。从证据来看,自1996年起,原告即对“强生”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持续的广告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强生”商标经其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而被告曹某至2012年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因此曹某无权禁止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商标,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也不侵犯被告曹某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是一般侵权纠纷,而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权”案件。法官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权利人需向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警告;其次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最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从受理条件可以看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打击侵权乱诉的有力武器,可以快速有效地防止自身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以上内容来自一品标局http://www1.epbiao.com/  整理。一品标局提供专业的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版权登记等服务,让你的品牌更有保障!可登入一品标局官网查阅更多知识产权新闻。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安庆市山寨兵马俑因商标侵权惹争议 下一篇: 擅用“驰名商标”,益阳一网店赔偿1.2万元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嘉兴商标注册汕头商标转让商标诉讼大连贯标佛山iso14001认证玩具商标注册成都商标注册假冒注册商标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