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驰名商标”,益阳一网店赔偿1.2万元
据一品标局获悉日前,一家销售“千两茶花卷”的网店因在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误导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该店赔偿消费者12288元。
2016年9月,湖南益阳市赫山工商局赫山分局接到青岛市民于先生的投诉,称其网购12件“千两茶花卷”后,发现该商品在包装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他认为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要求该网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并希望工商部门对该茶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经益阳市赫山工商局赫山分局调查,于先生投诉内容属实,该店确实在“千两茶花卷”的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涉嫌违反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过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解,于先生与某茶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该茶厂赔偿消费者12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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