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与《歌剧2》终极对决,歌唱类节目如何避免版权纠纷?
相信不少朋友看过湖南卫视在春节档推出的《歌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90后”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因其高超的演唱技巧,帅气的外形俘获了不少观众的心,尤其是他在1月28日《歌手》第二期节目中选择了《Opera2》作为竞演歌曲,并以比原唱维塔斯高出两个声调进行竞演,夺得了当场的冠军。随后在湖南卫视1月30日播出的《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迪玛希再次演唱了《Opera2》。但掌声还未散去,1月31日湖南卫视却接到了歌手维塔斯方面发来的律师函。
律师函称:《Opera2》是维塔斯创作并演唱的,对其享有著作权,后将该作品的词、曲著作权授权给布多夫金行使。1月28日湖南卫视播出的《歌手》节目中使用了《Opera2》作为迪玛希的竞演歌曲,演出内容通过电视、网络平台广泛传播,且公众可以从多家音乐网站进行下载。维塔斯和经纪人布多夫金理解有众多观众希望《Opera2》被精彩演绎,本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未对《歌手》节目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但是,在1月30日湖南卫视播出的《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迪玛希再次演唱了《Opera2》,同样被媒体平台大范围传播。虽然《Opera2》是在俄罗斯创作并发表的,但中俄均属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依据该条约第二条第1款、第五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湖南卫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Opera2》词、曲的行为涉嫌侵权,且对维塔斯、布多夫金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故要求湖南卫视和迪玛希方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传播《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节目中使用《Opera2》演出的内容,撤回并删除任何包含《Opera2》歌曲的材料。此外,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迪玛希不得行使与《Opera2》词、曲有关的任何权利,不得再次在公开演出、节目制作中使用该歌曲。
为此,大掌柜特地请教了一品标局知识产权顾问,请他们解析与歌唱类综艺节目相关的音乐版权问题。下面就来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改编、表演他人已发表作品需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由于很多歌唱类综艺节目因其节目规则所限,参赛歌曲必须翻唱且改编其他歌手演唱过的歌曲,如果歌手和主办方之前签订的演出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究竟谁应该取得所翻唱且改编歌曲词、曲作者的同意呢?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根据双方实际承担权利义务的情形能够推断出演唱者和组织者,那么就应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由组织者取得所翻唱且改编歌曲词、曲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此类问题主要由歌手和节目组织方之间的版权权利义务关系决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该由节目组织方,也就是节目版权的权利享有方和责任承担方负责取得相关授权。
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属法定许可,但不得网络传播
该消息一经媒体发布,立即引起业界及众多“吃瓜群众”的关注。其实,歌唱类综艺节目发生类似的问题早已不是第一次了,那么对此类问题版权专家是怎么看的呢?
首先,作为词曲作者是否可以禁止或者要求停止电视台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呢?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电视台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各栏目中播放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并支付报酬。被播放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是无权禁止电视台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其次,外国人是否也适用这一规定呢?
这类规定通常又称为法定许可或者强制许可。这条规定也是符合国际上主要的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在规定播放权的时候,允许各国对播放权的行使做出限制条件。同时也规定这种限制在作出规定的国家适用。对于《伯尔尼公约》这一规定的理解在我国学术界存在分歧,但多数人认为我国有关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同样适用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因此,电视台可以未经许可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其中也包括来自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这种播放行为不构成侵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在规定播放法定许可的时候,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发表声明禁止他人播放作品,因此,著作权人一般是无权禁止或者要求停止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的。如若将涉案作品在网上进行广泛传播和免费下载,是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的,权利人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解决演出授权及付费问题
在此类纠纷中,授权始终是问题的关键,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和解决演出的授权问题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演员和演出单位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对于演出来说,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谁表演谁负有取得许可和付酬的义务,多数情况下,尤其有组织的演出,通常都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授权和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演出的法定许可制度。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演出作品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报酬,除非在合理使用情形下演出。而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使用作品,既可以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既然电视台在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会构成侵权。那么,谁有义务以及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呢?其实,无论是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还是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电台、电视台负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不过从现有法定许可的条款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规定播放已发表作品法定许可的时候,内容都比较简单,既没有规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也没有规定支付的期限,其结果极易造成纠纷。因此电视台应当主动及时合理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外,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相关协会签订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协议中,也包括播放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和支付方法,电视台可以就支付报酬和该协会联系。
歌手和主办方应理清版权问题,避免纠纷
作为歌手和主办方在参加和组织类似的歌唱比赛、综艺节目或者晚会时,应做好哪些工作才能避免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歌手应该与节目组织方通过协议约定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权授权和衍生作品版权的权利责任事宜。而作为主办方,对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使用要取得授权,对于节目产生的整体作品和单独作品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该协议不能违法或显失公平,还要注意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区别问题。 一品标局知识产权顾问,建议主办方应提前做好三项工作:
1、首先是提前获取相关作品的授权。要查清需获取授权作品是否属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避免无权授权或越权授权。
2、其次是提前与表演者处理好著作权授权事宜。这里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求改编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注意与基础作品权利人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不当改编;二是改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权益分配应当提前在基础作品权利人、改编者以及主办方三者之间做出具体约定,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3、最后是正确处理与原作品作者声誉相关的事宜。避免出现翻唱歌手不当评价原作品作者的情况发生,妥善处理原作品粉丝与翻唱者粉丝之间的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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