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贪小利被判刑罚悔已迟
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酒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于某,女,系香河县人。2021年8月份,被告人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购买汾酒、牛栏山等共计9种466瓶白酒,在其经营的某副食超市进行售卖。涉案白酒价值185533元,全部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醒商户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同时提高自身鉴别能力,对于售卖价格与原价差异过大的商品更需谨慎购买,建议货比三家,谨防贪小利掉进犯罪陷阱。
原标题:《香河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贪小利被判刑罚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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