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诉一物流公司侵害商标权,被告辩称FWS意为服务商
近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邦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公司提出,自2021年2月起,发现被告北京宏邦安达公司名下的快递运输车辆上突出使用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及“FWS”图文组合标识,其中“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741539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FWS”图文组合标识与中国邮政速递公司第77575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其认为,上述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上述车辆与邮政专营车辆相混淆,误认为被告与二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对二原告商标权及声誉的侵害。
被告北京宏邦安达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确实登记在其名下,从事快递运输业务,车上确实使用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及“FWS”图文组合标识,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第7415397号商标不近似,不清楚被告为何使用该标识。“FWS”图文组合标识是“服务商”汉语拼音首字母的缩写,代表被告系从事快递物流运输业务的服务商,右侧的三条横线代表着快捷,该标识与第775754号商标亦不近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FWS”与第775754号商标均为图文组合标识,左侧均为倒三角形六横线,右侧均为较长的三横线,中间字母“FWS”与“EMS”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上极为近似,且字母均有横线镂空效果,属于近似标识。
被控侵权标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与第7415397号“中国邮政”商标均为文字标识,虽然文字内容并非完全相同,但“京邮”与“中国邮政”的主要识别部分一致,“快递物流”仅起到标示服务性质的作用,“中国京邮”与“中国邮政”仅一字之差,整体构成近似。
鉴于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0000元。
7月21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北京宏邦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问及是否会重新设计商标时,其工作人员回应称“不需要了”,随即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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