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商标侵权案带来的反思
Superman诉SB Super Bernard案
超级伯纳德(Super Bernard)是一只拥有超能力的熊,是为年轻观众创造的动画卡通人物。Apolo Films(拥有这些作品权利的工作室)试图将带有“SB Super Bernard”文字元素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该标志由以上述文字元素、文字下方的图形元素和内部带有首字母“SB”的五边形组成,指定的类别是第9、28和41类。
商标“Superman”的所有者DC Comics漫画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异议,以阻止“SB Super Bernard”商标注册。异议基于DC Comics拥有的在先商标,该商标为里面包含一个风格化的字母“S”的钻石图形/五边形。
异议所依据的理由是《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和第8.5条提及的混淆可能性和商标声誉。
首先,就争议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而言,一些商品和服务与异议所依据的欧盟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似。
在比较两个标志时,异议部门提醒,“对涉案商标的视觉、听觉或概念相似性评价必须基于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就此案而言,比较的结果如下:
视觉上:五角形图形中的符号不同,因为在先欧盟商标中的是“S”,而争议商标中的则是“SB”。此外,争议商标是2个字母的组合,而在先商标则为1个字母。
听觉上:两个符号只在“S”音重合,这意味发音完全不同。
概念上:相关公众会将“SB”理解为Super Bernard,而不是“Superman”。字母“SB”将被视为文字元素“SuperBernard”的首字母缩写。
因此,EUIPO的异议部门认为,两个标志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度较低,并且在概念上不相似。因此,不会出现混淆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所指的商标声誉,异议部门认为,“在先商标在欧盟享有很高的声誉。两个标志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有些甚至相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可能会在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由于相关公众不会在这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因此异议被驳回。
目前还不知道DCComics是否会对这一决定提出申诉,但可以肯定的是,超级伯纳德在与商标“Superman”的第一场战斗中获胜!
斯沃琪诉三星案
珠宝和手表制造商斯沃琪(Swatch)在英国对三星(Samsung)提起诉讼,称其侵犯了斯沃琪集团拥有的几个商标。英国的高等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裁定三星应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此案涉及一些应用程序,例如在三星应用商店进行商业化运作并出售的智能手表的数字“表盘”设计。
这些应用程序可以直接从三星的应用商店下载到三星智能手表中,数字表盘复制的是斯沃琪、欧米茄(Omega)、浪琴(Longines)或天梭(Tissot)手表的外观。因此,三星智能手表最终看起来像斯沃琪公司的一款手表。
此案可能会阐明应用商店所有者/应用商店开发人员对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的责任。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由第三方开发,但这些应用程序可以从三星应用商店下载。因此,如法院所指出的那样,三星可以决定是否在应用商店出售这些应用程序。此外,该公司正在通过在其虚拟商店托管和销售这些应用程序获得经济收入。即使他们不直接出售,也获得了商业利益。因此,三星应为商标侵权承担责任。(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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