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鹰卡通“麦咭”商标一案驳回复审成功!

12394次 2022-07-01

  2021年,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代理的第54809156号“麦咭”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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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1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的动漫生产基地,推出无数受公众喜爱的动漫节目和综艺节目,其所成立的金鹰卡通频道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动漫频道;小飞鱼“麦咭”是申请人创造的在全国范围内著名的动漫形象之一,为申请人所独创,在先权利商标“麦咭”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类第54809156号“麦咭”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53229954号“麦咭小屋”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现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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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2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1.申请人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的动漫生产基地,其所创办的金鹰卡通频道自成立以来,已在国内推出了大量深受观众喜爱的动画片、动画电影和少儿真人秀节目,在国内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小飞鱼“麦咭”是申请人创造的在全国范围内著名的动漫形象之一,“麦咭”名称来源于英文“Magic”的谐音,小飞鱼的形象来源于电视频道“金鹰卡通”2004年-2010年电视台标志,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将“麦咭”系列商品投入市场,“麦咭”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指向性。

  2.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麦咭”在第5类相关群组的商品项目上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3.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文字商标近似的审查中第3点: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上具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4. 由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处于驳回待复审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是否会成为申请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尚不可知。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国知局裁定中止评审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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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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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4

  最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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