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宣判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
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抖音”。大会宣称邀请的“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被告某科技公司、杨某还通过其公众号、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为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最终判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据了解,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杭州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本案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从而积累自有品牌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引导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更加成熟、健康地发展,打造更加规范化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在市场公平、守序的竞争下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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