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娃之父”起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

72195次 2018-05-07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奥运“福娃之父”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查询网的小编提醒各位:还没有注册商标证的企业,要重视起来啦!想要轻松拿下商标注册证,首选一品标局——经验丰富、低价格、高品质。目前,一品标局已涵盖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转让与许可、等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服务,知识产权类的问题,全权解决

“福娃之父”起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起诉称其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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