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商标维权官司,却遭受更多损失,怎么办?

61996次 2017-12-11 商标维权 

  近期,笔者的同事遇到一则刚刚一审胜诉却依然让他无比头疼的案件,这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地讨论。在此一品标局中国商标网的小编提醒各位:想要把自己的品牌做大,首先要增强商标品牌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避免“被山寨”,同时也不能只为眼前利益,随意“山寨”别人,日后必定会得不偿失!先简单介绍一下案件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快消品品牌公司,乙公司则在某市生产、销售假冒甲品牌的快消品。甲公司在接到当地经销商举报后立即对乙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赢了商标维权官司,却遭受更多损失,怎么办?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两点:

  一、被告在被起诉侵权之后,即一审审理期间,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是进行了报复性低价抛售,彻底破坏了原告在当地的品牌授权体系。由于假货横流,正品的销售遭遇滑铁卢,原来的经销商纷纷解约。

  二、原告在起诉之时,并没有预料到被告可能采取的报复性行为以及带来的巨额损失。这导致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却远远不足以弥补当时原告全部的损失。

  于是乎,所里律师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如下两个问题:

  1、能否在二审期间增加赔偿金额?

  2、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及时保护原告利益,挽回损失?

  笔者在集中大家的观点和意见后,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尝试在此回答以上两个问题。

  能否在二审期间增加赔偿金额?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加赔偿金额是否属于新增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笔者经手的一份判决中清晰指明: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他的诉讼请求事项,其包括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和诉讼请求量的增加两种情形。因此,增加赔偿金额属于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属于新增诉讼请求。

  而二审能否新增诉讼请求,现有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限进行了限定,即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这一限制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第三百二十八条则规定,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因此,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在二审期间增加赔偿金额,但双方同意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判。

  若二审时被告拒绝新增诉讼请求,应如何及时保护原告的利益?

  笔者认为可以在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及时挽回原告的损失,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首先,应注重新证据的收集,并及时向二审法院提起诉中禁令。

  2013年民诉法经过调整后,加入了诉中禁令的新内容,即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并在侵权诉讼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2014年的“3百大战”,北京一中院根据360公司的请求向百度公司发出《诉讼行为保全裁定》(即诉中禁令),责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文书生效。

  因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可以在充分证明证明被告存在诉讼期间持续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本案中,鉴于一审已经判决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同意诉中禁令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其次,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甚至公安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被告的恶意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司法与行政的双轨保护制度,虽然在新商标法和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当事人如果向法院起诉的,工商部门可以决定中止审查,等待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后再恢复审查。但应注意到此处法律法规的用词是“可以”,这就意味着工商部门是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这也是行政司法双轨制的核心所在。

  因此,当原告发现被告在诉讼期间依然恶意持续甚至加剧侵权行为,完全可以另行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工商部门查扣侵权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由于被告是在明知的前提下,恶意侵权,当数额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时,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最后,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通过合理的公关手段向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解释和安抚,积极挽回品牌的形象。

  许多企业在这一点问题上都更倾向于“沉默是金”的态度,似乎“自己的品牌有假货”这件事是非常见不得人,不光彩的事,只会给自己的品牌形象继续抹黑,维权都必须偷偷摸摸。笔者非常不赞同这种观点。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品牌保护的专业律师,大量的实践案件证明,权利人遮遮掩掩、放不开手脚的心理往往给侵权人营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导致侵权现象变本加厉。只有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自己积极维权的情况,曝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才能让侵权行为在整个社会的声讨中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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