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中国打赢商标维权官司
历时一年多,世界知名酒企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中国河北省打赢了一场商标维权官司,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向记者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表示将依法保护外企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分别在中国注册了“Hennessy”“轩尼诗”“斧头图形”“斧头图形加Hennessy”等商标及标志。
2009年4月20日,河北省金都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在香港注册“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河北省地王酿酒公司灌装“轩帝尼詩 HeDnessy”系列干型葡萄酒。金都酒业公司还经营网站,在网上大范围销售“HeDnessy”产品。
2011年,法国轩尼诗公司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金都酒业有限公司、地王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及包装上使用与法国轩尼诗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金都酒业公司以“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涉案网站宣传并销售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以及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产品及包装上标注“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控侵权葡萄酒的来源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产生误认,构成对法国轩尼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都酒业公司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万元,地王酿酒公司基于生产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在2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足以对法国轩尼诗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其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且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该类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应当各自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民三庭副庭长陈振杰表示,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对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有了进一步的认知与接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在中国的消费量每年都大幅增加。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仅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利益,同时也保护了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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