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山老鹅”和“茅山草鸡”商标之争 农家饭店赢官司

30062次 2016-07-04

    “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这些腌制食品都是江苏句容的土特产。近日,茅山农家柏大妈经营的小饭店被当地一家卤制品厂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柏大妈败诉,要求柏大妈不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并赔礼道歉。但执着的柏大妈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案件获改判,柏大妈赢得了这场官司。
    柏大妈经营的饭店位于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内,自1995年开始,由其丈夫王某腌制咸鹅、咸鸡作为饭店菜肴,兼作外售。由于饭店销售的咸鹅、咸鸡口味好,王某及其腌制的老(草)鹅、草鸡有了一定声誉,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腌制食品。至2001年,柏大妈开始出售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包装袋的鹅、鸡腌制品。
    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以下简称联友厂)系2001年8月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2002年11月,联友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茅山”文字,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即板鸭、死家禽。之后不久,联友厂发现柏大妈制作的鹅、鸡腌制品外售包装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故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镇江中院一审认为,联友厂合法取得的“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柏大妈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茅山字样,构成对联友厂专用权的侵害。但由于柏大妈使用“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包装袋的时间早于联友厂申请的时间,且在联友厂申请注册“茅山”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使用该包装物,客观上不太可能给联友厂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柏大妈不得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并赔礼道歉。
    联友厂、柏大妈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茅山”系地名,柏大妈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茅山”字样是一种正当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其行为不构成对联友厂专用权的侵犯。柏大妈经营的美味饭店位于茅山地区,柏大妈在其生产的“老(草)鹅”、“草鸡”商品名称前注明“茅山”,只是标明该商品的产地来源,而非将“茅山”字样特定化,作为商品的标识使用。在联友厂获准注册“茅山”之前,柏大妈就已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茅山”字样,其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主观恶意,柏大妈的这种使用应属于善意使用。
    江苏高院认为,“茅山”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作为的知名度,且在茅山地区,“老(草)鹅”、“草鸡”这种腌制食品已成为当地的土特产。因此,消费者在识别这类商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其他相关标识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区分,不会对联友厂和柏大妈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造成误认。
    近日,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联友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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