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印象酒”外包装图案侵犯他人著作权

174521次 2016-06-29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洪某、邓某诉被告贺天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天下公司)、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贺天下公司)、第三人合肥爱迪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爱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认为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洪某、邓某诉称,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53°、500ml/瓶”的包装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用的包装部位包括酒盒、盒盖、瓶身和瓶颈,且产品上没有标注洪某为作者。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权,侵犯了邓某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未参与涉案贵州印象酒的生产、销售,与本案无关。贵州贺天下公司辩称,其酒外包装上图案由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设计提供,且该图案为当地的民族图案、民间艺术作品,并无侵权行为。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辩称涉案图案是来自贵州民间艺术作品中公有领域的图案,其自身设计的作品有合法创作来源,是参考贵州民间蜡染艺术创作得来的,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可享有著作权,只要民间艺术创作者在创作新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新作品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其就会成为新的作者而受到独立保护。洪某的涉案蜡染作品虽然源于贵州蜡染民间艺术,但具有了自己的创造性,在美术表达包括图案组合、布局等方面呈现了鲜明的个人特色,创造出了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的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原告洪某与原告邓某签订的《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邓某有权利也有义务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洪某的著作人身权不转让,故洪某、邓某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将洪某的涉案作品与贺天下•贵州印象酒的酒瓶、包装盒上的图案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具有极大的实质相似性,显而易见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关键图案的截取、二方连续、电脑渲染、翻转等修改而来的,并保留了原作品的突出特色、主体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酒的外包装上注明,贵州贺天下公司、贺天下公司是出品方,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非实际出品方,但考察外包装的署名及相关网页宣传情况,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具有共同性。涉案酒外包装上图案虽是委托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创作外包装,但对内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且二原告坚持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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