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瓶装“真酒” 这三人因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7月19日,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龙泉驿法院审结一起假冒品牌洋酒的侵犯注册商标案件。三被告人因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1年4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8万元和7万元。
据悉,这是一起利用威士忌、伏特加等原料酒,假冒品牌洋酒的案件。被告人陈某通过从废品收购站购进大量洋酒空瓶,并从广州等地购进假冒品牌洋酒的瓶盖、商标及原料酒,雇请杨某、喻某进行清洗、灌装、贴标、封盖、装箱的方式,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这些假冒产品涉及众多知名品牌,通过物流公司被发往了西藏、上海、新疆等地。
在制假窝点,龙泉驿公安分局查获上述已贴标待销售的假冒品牌洋酒1954瓶、各种洋酒空瓶3552瓶、商标标贴59132张、瓶盖及盖套7426个,经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批发价格鉴定,涉案金额为302594元。又进一步查实,被告人通过物流公司已销售的假冒品牌洋酒货款达592650.4元。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喻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达九种,涉案金额近9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喻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据承办法官曾羽巾介绍,该案是一起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已依法注册使用的相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该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侵犯。且本案案涉的数量、金额较大,远销全国各地,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该种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购买洋酒原酒虽为真酒,但并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因本案所涉及的是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对国家商标管理法规的违反。真酒的事实改变不了被告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商标权作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专有权,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一旦发现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对于严重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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