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导演”APP商标侵权 华为道歉并赔偿

20080次 2017-07-10

      现代很多的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就已经开始关注商标,而且很多创业者在进行创业的时候,就着手进行商标转让的办理,因为通过商标转让网的方式,企业可以很轻松的获得商标,这样的方式对于刚刚创业起步的人员来说,也是十分不错的一种选择。企业只有获得了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商标以后,才可以更加稳步的发展,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人们会通过商标来记住你的企业,在再次购买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商标来找到你的企业的产品,这些都使企业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促进。然而,在各行各业仍然会出现类似于商标侵权的事件,一不小心就会走上官司的道路。

       5月9日消息,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导演”转让商标侵权案,已经有了结果。今日上午,商南县人民法院表示,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其1000万元。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因认为华为公司推出的手机软件“大导演”侵犯了自家的转让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其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称,2001年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

     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名称标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转让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总之,商业界虽然竞争激烈,商标也同样不可或缺。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得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而且在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后或者是通过商标转让的方法拥有的商标,都最好提前做好商标的保护,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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