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商标权纠纷引发“老字号保护”之辩
在我国当前大力实施的商标品牌战略中,老字号注册商标是重点保护对象之一。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再次强调:要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
但是,当两家“老字号”之间发生商标权纠纷,法律该如何评判呢?按照法律条文,应是在先注册者;从老百姓的视角看,或许应是“谁更老”。
不过,现实中,却有这么一桩在商标界几乎家喻户晓的官司,双方缠斗了十年之久,前后诉讼不下七八起。但时至今日,两家“老字号”之间,仍形同水火,烽烟不止。
这场官司的主角,就是“稻香村”,确切地说,是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同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申请纠纷案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苏稻”与“北稻”的历史沿革、双方签订的两次许可合同的效力以及本案中被异议扇形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两“百年老店“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
稻香村起源何处?这一点几无争议,无论百度百科还是知乎都有介绍,苏州稻香村始创于1773年,北京稻香村始于1895年。苏稻是“稻香村”的鼻祖,二者均为百年老字号。
由于历史原因,1982年,河北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成为糕点“稻香村”注册商标所有人。
2004年3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稻等在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原址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是控股股东。此后,苏稻近十多年获得飞速发展,“稻香村”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北稻与保定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4年4月14日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其第352997号商标(以下简称圆形稻香村商标),期限3年。2004年11月14日,苏稻从保定稻受让该基础注册商标。2008年1月,苏稻与北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圆形“稻香村”商标。2008年底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许可合同。
2006年7月,苏稻方面结合历史老店门头及历史老包装“稻香村”文字字体、清末流行的扇面等,在此前圆形基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申请注扇形商标 ,2009年5月,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点、面包、饼干”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号为5485873。
公告期内,北稻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1997年5月注册在第3007群组“汤圆、馅饼、粽子”等商品上的第1011610号(简称文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后,双方围绕这起“争议近似商标事件” 你来我往,将官司从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苏州稻香村再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4月,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向媒体进行解读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曾专门援引了双方都拥有百年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的这场官司为例。
宋晓明指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
是否容易混淆应是判断标准
与会专家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异议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对比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指出,按照200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此后的政策精神,都强调要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而将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作为考虑的因素。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不构成近似。
冯晓青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本质上与苏州稻香村基础注册商标相同:都包含“稻香村”文字,无论是圆形还是扇形的稻香村商标,就消费者而言,在其心目中提示区分商品来源信息的仍然主要是“稻香村”文字。由于基础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已经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声誉,注册和使用涉案商标就自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稻香村标识从历史上看是苏州创立的,后来向全国各地发展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一系列历史问题。但两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商标许可的前提是标志由苏州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这是权利的证明,任何商标许可的前提是承认权利属于许可人。
程永顺同时强调,本案不仅要考虑在先注册商标,还要考虑字号;要考虑苏州稻香村长期单独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的历史。虽然苏州稻香村的基础商标为圆形商标,但是在发票、包装、呼叫上都是使用“稻香村”三个文字。现在苏州稻香村只是将这三个字加一个传统的扇形框进行注册,是合理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指出,苏稻与北稻之间两次签订的许可合同,均经过北京稻香村签字备案,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北稻与苏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根本条件,即承认“稻香村”商标不是自己的。
另外,要防止注册商标被淡化。如果各地以“地名+稻香村”进行商标注册都可以获得许可的话,就会出现沈阳稻香村、天津稻香村、武汉稻香村等泛滥的情况,这必然导致今后商标被“淡化”。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强调,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核心精神就是承认历史。苏州稻香村的历史从清代到现在没有中断。“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尊重历史是特别重要的,如果说不清楚,也就没有办法,如果能说的清楚,就不应放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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