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
“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表现为:
1、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2、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3、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
除一般的构成要件之外,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具体如下: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专用权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其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标识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禁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据其注册商标而取得的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自身商标权利的侵害。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侵权是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商标进行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在他人的标识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从而破坏原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将原本由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联系起来。
(二)其他商业性标识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核心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一旦识别功能被破坏,就构成对商标权利的侵害。“商标使用”中的“商标”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应回到商标的基本功能上来理解。
企业名称、商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商业性标识,一旦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与商标一样的识别功能,就可以认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如下:
1、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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