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威Converse遭遇商标侵权,香港法律是这样做的
说起匡威(Converse),相信不少时尚达人对这个品牌的鞋子并不陌生。它是由其创办人摩尔·匡威根据自己的姓氏匡威命名的。其品牌核心理念为激发大家的创造力。以其随心所欲,自由自在没有约束的穿着形态,更成为追求自我时尚达人的忠实排挡。记得在2014年10月14日,Converse Inc. (下称「Converse」)在纽约向包括RalphLauren Corporation、Skechers USA, Inc.及Kmart Corporation在内等30多家公司(下称「该等公司」)提出诉讼(下称「申诉书」),因其侵犯Converse的注册形状商标,Converse提出了多项指控其商标侵权。
在申诉书中,Converse指称自身拥有在其运动鞋中采用中底形状设计的权利,而该设计已在美国注册为商标 (下称「标的标记」)。这个商标已注册到第25类(鞋履)已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指明鞋履中底双间条设计、鞋头的设计,鞋头前沿带有钻石形和线条图案的多层次设计,以及上述该等元素彼此间的相对位置,均受到商标保护。Converse表示,该等公司出售、分销、推广及/或以广告宣传鞋类产品,采用与匡威近似商标,且这些仿制品产品模仿的匡威商标的形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同时,Converse还表示,该等公司违反了《1946年商标法》第32(1)、43(a)及43(c)条;即该等公司未经Converse匡威公司许可,使用近似标记,令消费者对该等公司的鞋类产品的来源地、经营者、使用许可权等方面产生混淆,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匡威有权向该商标侵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并赔偿商标侵权的相应损失。
面对商标侵权,香港法律是这样认定的
商标可由文字、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在香港,任何人如未经授权而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注册商标所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与该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记,从而令消费者产生混淆,即属商标侵权。
根据相关《商标条例》第18(5)条为澄清「使用」的涵义,订明任何人如在以下情况,即属于使用商标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1、在标志下将货品推出市场或在标志下要约提供服务或供应服务的,即为商标侵权。
2、在标志下要约售卖货品或为售卖而展示货品,视为商标侵权。
3、将标志应用于货品或其包装上,将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4、在标志下积存货品以作要约售卖或为售卖而展示或推出市场用途的,同样属于商标侵权
5、在标志下输入或输出货品;或在商用纸张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标志的,构成商标侵权。
考虑到香港商标侵权的元素,接下来的问题是:由某运动鞋的形状组成的标记会否作为形状标记受到保护。Converse的商标在香港以All Star C.V.名义注册,而香港并没有与标的标记相同的注册。根据香港法律,如果立体标记或形状能够区别某一商户与另一商户的货品和服务,便可注册成商标。要注册立体形状标记以作保护,须符合以下要求:
形状起到商标的作用商标的作用是能够在营商过程中显示货品(例如鞋履)与商标所有人(例如Converse)之间的连系。如果形状纯粹描述货品图形,在香港则不太可能起到作为商标的作用。某物品的形状不得就具有该形状的货品注册为商标,除非在该物品形状以外,该形状还包含一些具有商标意义的元素。
被禁止注册商标的形状大抵有以下这些:
1、因为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2、为取得技术成果而需有的货品形状 ;
3、赋予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
4、缺乏显著特性的形状;及不能立即显现具显著要素的不显著形状。
简而言之,在作出商标侵权裁判之前,形状标记的拥有人必须证明具独特性的元素。在美国取得成功申诉之前,这些都是Converse可能需要克服的障碍。企业应对加以关注潜在的形状标记商标侵权,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以免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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