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或面临刑事处罚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据一品标局获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和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搜狗”)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发布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分别被罚2.8万和1.03万。
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百度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等一批医疗机构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并且相关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是上述医疗机构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内容。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相关医疗机构亦因违法医疗广告被依法处罚款共4.6万元。
而搜狗平台则是承接某自然人冒用上海海博搬场公司名义发布“海博搬场”广告(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广告发布的9个月前注销),后又将搜索关键词和相关广告内容修改为“大众搬场”,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明知广告虚假却仍然发布,被依法处罚款1.03万元。
目前,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广告执法的主要内容。2016年上海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和罚没款分别占总量的63%和54%,同比分别增长64%和126%。其中互联网广告占85%。 根据,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内容确定为互联网广告。百度和搜狗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均未有效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致使虚假违法广告产生。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阅读延伸: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标准
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比如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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