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益达口香糖”与“益达牙膏”的争夺

51258次 2016-05-19

2012年6月,商评委作出裁定,核准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倩采公司)申请在牙膏等商品上的“YiDa益达”商标注册。该案的异议复审申请人正是箭牌公司,其涉案引证商标包含上述被认定驰名的“益达”。据箭牌公司方面介绍,商评委在复审后认为其引证的“益达”商标在2004年之前,即倩采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日之前的驰名度证据不足,其复审请求因此被驳回。针对该复审结果,箭牌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由来
在2004年10月,自然人陈某向商标局申请被异议商标“YiDa益达”的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清洁制剂等。该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箭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称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在先注册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而且是对其“益达”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还将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
  倩采公司于2010年受让获得被异议商标。据其回复称,该商标申请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箭牌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同,不可能属于类似商品。而且该公司本就主营牙膏产品,还是国内牙膏行业的十强企业。另据该公司介绍,其目前已拥有另一件“益达YIDA”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亦被核准在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是其对已注册的“益达YIDA”商标的权利延伸。“此外,箭牌的‘益达’商标和口香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之前,已有多个类别的‘益达’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这说明‘益达’并非箭牌公司独创”。
  据了解,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均裁定核准倩采公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其中,商评委裁定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和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对于箭牌公司所称的2004年10月前,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评委以其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未予主张。
  纠纷未断
  商评委裁定作出后,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箭牌公司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并强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在知晓或应知其“益达”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
  箭牌公司方面相关人员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与牙膏产品均具有洁齿护齿功能,作为日常普通消费品,其消费群体均为普通消费者。倩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牙膏产品上使用“益达”字样,会导致广大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箭牌公司的“益达”品牌有关。另外,益达牙膏的包装与益达口香糖产品的包装近似,进一步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箭牌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也称,该误认误购,可能损害其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另据倩采公司对其“益达”牙膏的介绍称,该品牌牙膏以“木糖醇防蛀”为主要功能卖点,自2010年10月份正式上市以来,已得到市场的认可欢迎。目前,“益达”品牌牙膏已拥有“终端版”和“渠道版”两个不同渠道的产品体系,这也奠定了其“益达”品牌在口腔护理用品市场的竞争地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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