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字样将面临十万罚款!

66399次 2017-03-01

  一品标局讯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朋友跟大掌柜一样,发现不管是在广告还是在产品包装上,都会出现驰名商标等字样。那么现实生活中,真的有那么多驰名商标的品牌吗?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警惕!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字样将面临十万罚款!


  但是大多数企业都会在其官方网站或者自媒体平台上宣传介绍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信息。例如在企业官方网站的企业大事记栏目,很多企业主会按照公司成立发展的年份来罗列一系列相关信息,其中不乏点开其中某一年份,有某某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字样。那么如此随意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是否属于合法使用?是否属于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是否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下面就由大掌柜来为你详细解析吧!

  以商标个案保护情况的,不宜被认定为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公众有关企业在官方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咨询时指出:对于企业网站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问题,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来确定。

  大掌柜认为,企业在官方网站或自媒体平台上可能发布广告信息,也可能发布非广告信息。企业利用其官网和自媒体以独立成篇方式,只要未夹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介绍其寻求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案例情况的,是具有合理性,便不宜认定为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合理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016年9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身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大掌柜请到了一品标局资深知识产权顾问解答时认为,上述批复的要点有三:其一,是否如实客观陈述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其二,是否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其三,是否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进行介绍。如果存在第一种行为而不存在后两种,则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法。如果存在第二种和第三种行为,便不属合理使用,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企业在官方网站或自媒体平台上按照年份设置企业大事记栏目,其中某一年份大事记,如实介绍其某件商标在该年度哪一起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在官方网站的年份大事记内容中,点开其官方网站某年份大事记链接后所显示的内容中,介绍某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虽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也未说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且加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或者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应认定为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若企业在年份大事记内容中,点开其官方网站上某年份大事记链接后所显示的内容中,介绍某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未说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驰名商标保护,但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也没有加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即使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因此该企业也不能排除有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的嫌疑。为此,大掌柜建议此类情形下应补充注明是在哪起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以避免违反我国现行商标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一品标局为您介绍的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一品标局提醒您,委托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品标局在线平台与线下工作网络,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内外商标申请、更正商标申请和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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